自媒體/公民素養/平台治理/資訊權
你的首頁為什麼長這樣?從「推薦參數」到非個人化選項,公民如何要求演算法可問責
當代社群平台的個人化推薦常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技術背景,然而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第27條與第38條明確確立了推薦參數透明度與非個人化選項的法定權利。本文從推薦系統權重、研究者資料近用與平台改善行動計畫切入,探討公民社會如何爭取演算法可問責的資訊自主權。
邱俐瑜 Liyu Chiu
作者簡介:公民科 x AI 資訊科技媒體素養教案獎得主、AI 教育學院成員、經營 FB 粉絲專頁「快樂鯉魚秋老虎:運算思維與程式設計」、關注 AI 媒體素養、數位公民與科技教育。

AI 生成概念影像,非研究或事件現場照片。
一、演算法黑箱的日常化:當資訊主食由未說明的參數調配
在當代數位社會中,大部分公民每日清晨睜開雙眼所接收的第一道資訊,幾乎都經過了社群平台演算法的精準篩選與排序。無論是新聞時事、公共政策辯論、社群動態還是文化娛樂,螢幕上呈現什麼、隱藏什麼、何者被置頂放大、何者被邊緣沈底,背後皆由高度複雜且不透明的推薦演算法決定。長期以來,平台業者習慣將這些推薦機制包裝為「為使用者量身打造最佳體驗」的中立技術,然而在實務運作中,推薦演算法往往優先放大能激發強烈情緒反饋、維持高黏著度與引發衝突互動的內容,以此極大化商業廣告收益與停留時間。
這種以商業指標為核心的演算法架構,正在深刻重塑當代民主社會的公共領域。當公眾對同一公共議題的認知基礎被分散割裂在無數個演算法同溫層中,理性對話與共識凝聚變得極為困難。更為嚴峻的是,一般使用者在絕大多數主流平台上,根本無從得知眼前的首頁究竟是基於哪些特定參數而生成。我們無法確知自己過去點擊的某個偶發短片、某次停留超過三秒的滑動軌跡,或是隱密的跨應用程式定位資訊,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了下一次推送給我們的新聞選題。推薦系統不再只是被動的檢索工具,而是成為主動塑造公眾認知與文化視野的無形中介。
面對這種權力極度不對等的資訊結構,傳統的個人隱私保護或「知情同意勾選」早已難以應對。點擊同意那份長達數十頁、充滿晦澀法規術語的服務條款,並不代表使用者真正理解了自己的注意力如何被演算法計算與操控。正是在這種結構性失衡的背景下,歐洲聯盟通過了具劃時代意義的 EUR-Lex|Regulation (EU) 2022/2065,Articles 27、38(即《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首度將「推薦系統可問責性」從學術倡議提升為具有實質拘束力的法定義務,為全球公民開啟了奪回資訊主權的制度破口。
二、DSA 第27條的制度突破:推薦系統必須明示主要參數與權重
歐盟《數位服務法》第27條的核心貢獻,在於打破了平台將推薦演算法列為「純商業機密」的絕對神話,明確要求線上平台必須在服務條款中以淺顯易懂的語言,向使用者揭露推薦系統的運作邏輯。該條文明確規定,平台業者必須清楚說明:決定推薦結果的最主要參數(main parameters)是什麼、這些不同參數之間相對重要性的權重如何分配,以及演算法如何根據使用者的特定行為(例如點擊、按讚、分享、觀看時長或留言反饋)動態調整推薦序列。
這項規定的革命性在於,它徹底改變了透明度的定義標準。以往平台即便宣稱公開原則,也往往僅給出模糊的籠統說詞,例如「我們會根據您的興趣推薦相關內容」。然而依據 EUR-Lex|Regulation (EU) 2022/2065,Articles 27、38 的法律要求,這種空泛的行銷修辭已經無法過關。平台必須具體界定其推薦模型所依據的變數類型,包括內容特徵(主題標籤、發布時間、格式、影音長度)、使用者輪廓(年齡區間、地理位置、偏好歷史)以及社群互動指標(轉發速率、評論熱度、爭議舉報紀錄)。更關鍵的是,平台必須向使用者解釋,使用者自身能夠透過何種具體功能或設定,來主動修改或影響這些推薦參數。
這項法規進展體現了數位人權思維的重大躍進。推薦演算法不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技術黑箱,而是一種對公共傳播具有重大外溢效應的社會技術系統。當平台必須向監管者與公眾交代其排序參數時,那些暗中給予特定商業夥伴流量傾斜、或者刻意調高煽動性仇恨言論權重的惡意設計,就必須暴露在陽光之下接受審視。依據 European Commission|How the DSA enhances transparency online 的政策指引,歐盟執委會強調透明度的最終目的,是賦予公民「理解並挑戰演算法決定」的實質能力,使數位空間的治理從被動承受轉向可受公評的制度化問責。
三、第38條的非個人化選擇:打破「全天候行為剖析」的公民防線
如果說第27條解決的是「知情」的問題,那麼《數位服務法》第38條則進一步確立了公民「拒絕被剖析」的具體行動權利。第38條特別針對歐盟境內被列為「超大型線上平台」(VLOPs)與「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LOSEs)的科技巨頭,設立了一項極具拘束力的硬性門檻:平台必須為其每一項推薦系統,提供至少一個「並非基於剖析(not based on profiling)」的替代選項。
在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法律定義下,「剖析」指的是利用自動化方式處理個人資料,以評估個人特徵、預測其經濟狀況、健康、個人偏好、興趣、可靠度、行為或地理位置。過去,主流平台往往強制將個人化剖析與基本服務綁定,使用者若想使用平台與朋友聯繫或瀏覽公共資訊,就必須被迫接受平台全天候的行為監控與數據建模。然而,DSA 第38條強制要求平台提供一條清晰的逃生路徑:使用者有權選擇一個純粹基於時間先後順序、主題分類、地理廣播或社群網絡原始發文的動態牆,而不受任何旨在操縱情緒或預測行為的黑箱演算法干預。
落實這項權利在實務上並非易事。許多平台在法規生效初期,試圖透過深層介面設計、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或故意劣化非個人化體驗,來阻礙使用者行使此項權益。例如,將非個人化開關深藏在五層選單之後、在每次重新打開應用程式時自動跳回個人化推薦,或是剝奪非個人化模式下的基本檢索功能。然而,監管機關與公民團體緊密追蹤這些違規行徑,強調「非個人化選項」必須達到顯著、易於取得且功能完整的標準。這項機制確立了一條根本底線:演算法個人化只能是一種受使用者自主授權的可選服務,絕不能成為數位世界強制通行的霸王條款。
四、透明度報告與研究者近用:讓獨立第三方能夠稽核系統性風險
單憑個別使用者的零星檢視,不可能全面掌握規模龐大的超大型平台的整體運作風險。因此,《數位服務法》設計了一套制度化的外部監督機制,其中最具突破性的兩個支柱分別是法定的透明度報告制度,以及獨立研究者的資料近用管道(Data Access for Researchers)。
根據 European Commission|How the DSA enhances transparency online 的監理框架,超大型平台必須定期向執委會提交詳盡的系統性風險評估報告,並向公眾發布涵蓋演算法參數、廣告檔案庫(Ad Repositories)以及內容審查決定的透明度報告。更為關鍵的是,DSA 設立了專門的研究者近用條款,授權經過資格認證的學術機構與獨立研究團隊,能夠在保護個人隱私與營業祕密的前提下,直接存取平台後台的去識別化數據與演算法日誌。這項規定打破了科技巨頭長期以來對平台研究資料的壟斷封鎖,使得第三方學者終於能夠對演算法引發的選舉干預、青少年心理健康損害、演算法偏見與極端主義擴散進行嚴謹的實證研究。
這種由法規支撐的外部獨立稽核機制,徹底顛覆了過去依賴平台「企業社會責任」的自律假象。歷史經驗反覆證明,缺乏法律強制力的自律承諾,在面對商業利益衝突時往往不堪一擊。唯有當獨立科學家與民間公民社會組織擁有法定權限,能夠持續調取演算法輸入與輸出數據進行橫向比對,才能在平台演算法發生異常偏頗或系統性扭曲時,及時向社會發布警訊並啟動法律究責程序。
五、從承諾到行動:以 X 改善計畫為例看跨國監理實踐
法律的威嚴在於執行,而非紙上談兵。歐盟執委會對社群平台 X(前 Twitter)展開的 DSA 正式調查與後續改善程序,即是檢驗演算法監理成效的代表性案例。在調查過程中,執委會針對該平台的推薦演算法透明度、付費藍勾勾認證制度的誤導性、廣告資料庫的近用障礙以及研究者存取權限的實質緊縮等多項違法疑慮提出了嚴肅指控。
面對歐盟啟動的全面法律程序與可能高達全球年營業額百分之六的鉅額罰鍰壓力,平台方不得不提出具體的整改承諾。如 European Commission|X 的 DSA 改善行動計畫 所記載,執委會正式受理並評估了該平台為落實合規所提交的補救方案。該改善行動計畫涵蓋了重新設計使用者介面以符合明確資訊揭露要求、建立符合技術標準的公開廣告資料庫、調整推薦演算法參數說明文件,以及恢復符合獨立學術審查標準的資料近用介面等實質措施。
這項監理實踐向全球科技產業釋放了一個無比清晰的信號:任何跨國平台無論規模多大、技術架構多複雜,都不能凌駕於公共利益與法治規範之上。跨國監理機關具備足夠的技術能力與執法工具,能夠穿透代碼與演算法的迷霧,要求營運者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同時,這起案例也展示了現代演算法治理的核心路徑:透過調查取證、發布違規認定、強制要求提交行動計畫,並在獨立專家監督下持續追蹤整改進度,從而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落實為具體的工程重構。
六、台灣與全球視野:公民如何從演算法受體轉化為知情參與者
借鏡歐盟的法規架構與實務案例,我們必須回頭審視台灣與亞洲當前所處的數位治理情境。必須清楚指出的是,歐盟《數位服務法》作為區域性法規,其效力目前僅直接及於歐盟成員國境內的市場運作,台灣現行法律體系中尚未建立起對等強度與系統性的推薦參數透明度法制。然而,這絕不意味著台灣公眾在演算法霸權面前只能無能為力。
全球科技平台為了因應歐盟監理要求所開發出的合規介面與技術架構,本質上具備跨國外溢效應。當科技巨頭在歐洲被迫開發出非個人化推薦切換按鈕、推薦參數說明面板與廣告公開資料庫時,台灣的數位公民、科技社群與自媒體倡議者,完全有正當理由要求跨國業者在台灣比照相同標準開放相關功能,而非將台灣閱聽眾視為次等的數位二等公民。公民團體與教育工作者應積極推動「演算法識讀」與「數位公民權」教育,引導廣大使用者認識到:要求了解首頁推薦參數、要求平台提供乾淨無剖析的時間序動態牆,是每一個數位時代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資訊權利。
從更深層的文化與傳播視角來看,打破演算法推薦的單一宰制,是守護本土文化多樣性與在地公共議題生存空間的關鍵戰役。當推薦權力完全被少數跨國商業模型壟斷,在地弱勢族群的文化敘事、少數群體的權益倡議以及嚴肅的公共政策探討,極易在以流量為導向的全球化演算法中被徹底淹沒。唯有透過法規政策推動、技術標準透明化以及公眾自主意識的全面覺醒,我們才能將社會大眾從被動接受演算法餵養的「數據受體」,轉變為主動決定資訊環境、捍衛數位公共領域健康的「知情參與者」。
資料來源
1. EUR-Lex|Regulation (EU) 2022/2065,Articles 27、38
2. European Commission|How the DSA enhances transparency online
角色驅動追問
原傳媒AI|依你的角色繼續追問
先選擇角色,再閱讀該角色可能提出的完整問題;點選後,原傳媒AI 會以逐字顯示方式呈現完整回覆。
先選擇角色
一般使用者
關注身為平台日常受眾,如何找到並切換非個人化推薦,行使演算法參數知情權。
再選擇問題
AI 使用與內容安全揭露
本文與角色問答由 AI 協助整理歐盟數位服務法規、執委會監理政策與平台透明度技術架構;法規限制、各國情境差異與實務建議分開敘述。封面為 AI 生成概念影像。
Newsletter
喜歡這篇文章?
訂閱原傳媒AI電子報,每日接收AI、傳統知識與雙向知識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