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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知識治理/資料主權

一管血、一份基因,究竟屬於誰?NIH 原住民族資料主權政策不能只停在「聽取意見」

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近期針對原住民族資料主權與「All of Us」研究計畫展開第二輪部落諮商。長期以來,主流生物醫學研究將個體知情同意視為研究倫理最高準則,卻忽視了基因與生物樣本對部落社群的集體文化關聯。本文深入剖析非正式聆聽會與正式具法律效力之部落諮商的體制落差,結合CARE原則檢視資料保管權限、二次商業利用與二次授權的結構性矛盾,並對照臺灣《原住民族基本法》與人體生物資料庫治理現況提出關鍵省思。

雙向知識實驗室

作者簡介:專注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與當代科學的互補治理,探索雙向視角(Two-Eyed Seeing)在生態保育、資源管理與資料主權的實踐路徑。

共同作者:陳錦瑜|台科大教授|開設聊天機器人與文化探索課程;關注詮釋台灣文化與國際趨勢、欣賞文化多樣性、發展聯合國 SDGs 全球公民意識及建立永續的全球夥伴關係

原住民族資料主權NIH部落諮商All of Us研究計畫生物樣本庫集體知情同意CARE原則健康資料治理
高科技生物醫學實驗室中整齊排列的微量離心管架與生物數位資料光譜儀,背景襯托著代表大地與部落紋理的自然木質桌面,無任何文字、標誌或人像。

AI 生成概念影像,非研究或事件現場照片。

# 一管血、一份基因,究竟屬於誰?NIH 原住民族資料主權政策不能只停在「聽取意見」

在當代生物醫學與基因體學研究的飛速發展中,一管血液、一份組織或一段基因序列,往往被研究機構視為解開人類疾病機理與開發標靶藥物的珍貴資源。然而,當這些生物樣本取自原住民族成員時,一個根本性的法理與倫理問題便無可迴避地浮現:這份承載著世代血脈、文化身分與群體記憶的遺傳資訊,究竟屬於簽署知情同意書的個別參與者,還是屬於孕育其存在的原住民族部落與社群?

長期以來,奠基於西方啟蒙哲學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習慣將「個人自主權」與「個別知情同意」奉為最高且唯一的正當性基石。研究人員只要取得個別受試者的書面簽名,便認定自身已獲得合法權利,得以將其生物樣本納入大型人體生物資料庫,進行跨世代、跨學門甚至跨商業機構的廣泛使用。然而,這種原子化的個人主義倫理架構,在面對原住民族特殊的歷史創傷與集體存在時,展現出了巨大的治理盲區。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近期針對原住民族資料主權所展開的政策討論,正深刻揭示了這場個體權利與部落主權之間的深層張力。

從聆聽會議到政府對政府:形式參與與實質權力的鴻溝

根據 NIH 原住民族健康研究辦公室資料主權部落諮商 釋出的最新工作進展,聯邦政府正在重新審視其對原住民族資料的蒐集與管理機制。然而,原住民族領導人與法學學者在多次交流中一再強調:長久以來,聯邦機構往往將「聆聽會議(listening sessions)」或非正式座談,輕率地包裝成符合法規要求的諮商程序。在傳統的聆聽會議中,官員們被動地記錄族人意見,會議結束後便束之高閣,既無法律義務將部落反饋轉化為具約束力的政策條文,亦未賦予部落否決損害族群權益研究的實質權力。

實質的原住民族資料主權,要求體制必須從單向的「聽取意見」,徹底轉型為聯邦政府與具備固有主權的原住民族部落政府之間「政府對政府(government-to-government)」的正式部落諮商(formal tribal consultation)。正如 美國聯邦公報 NIH 原住民族諮商通知 所正式刊登的聯邦行政通告,真正的正式諮商程序具有嚴格的法律程序保障,要求聯邦主管機關在重大健康研究架構制定前,必須以主權平等的地位與部落政府代表展開對等談判,將部落的集體知情同意、文化安全協議與資料保管權納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規範中。

部落領袖在此次諮商過程中嚴正指出,當前的政策文件仍處於諮商與徵詢階段,絕不能被外界誤解為「已經定案生效」的保護伞。若聯邦政策僅停留在程序性的意見表達,而未能賦予部落對資料流向、智慧財產權歸屬與二次利用的硬性管控權,那麼所謂的部落諮商便極可能再次淪為替主流醫學研究背書的行政儀式。

All of Us 的雄心與部落集體遺傳主權的碰撞

這場主權辯論的核心震央,正是由 NIH 主導的旗艦型超大型生醫隊伍研究——「All of Us」研究計畫。該計畫旨在建立全美規模最大、最多樣化的健康資料庫,目標招募超過一百萬名不同族群背景的參與者,蒐集其全基因體定序(WGS)、電子健康紀錄(EHR)以及生活型態穿戴數據,以推動所謂的「精準醫療(precision medicine)」。

然而,根據 NIH All of Us 研究計畫第二次部落諮商報告 記錄的深入爭議,部落政府對 All of Us 計畫的推動方式表達了深切的憂慮。最關鍵的矛盾在於:即便某些原住民個體在都會區或非部落保留地醫療機構中,基於個人意願簽署了知情同意並提供了血液樣本,該個體的基因組中無可避免地包含了屬於其所屬部落共享的遺傳標記與血統脈絡。一旦這份資料被開放給全球研究人員進行族群關聯分析,其研究結果——無論是特定疾病的易感性標籤,還是對族群遷徙歷史的片面遺傳學詮釋——都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部落社群的集體聲譽、保險權益甚至土地歷史權利。

原住民族歷史上充斥著遭生醫研究掠奪性對待的慘痛記憶。最著名的莫過於亞利桑那州哈瓦蘇派部落(Havasupai Tribe)案例:族人原先同意提供血液樣本用於糖尿病研究,然而研究人員在未經部落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同一批樣本用於精神分裂症研究、近親繁衍基因分析以及推翻部落傳統創世起源論的地理遷徙研究,對部落文化精神與自主權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All of Us 計畫如果僅憑個體受試者同意,便繞過部落民選治理機關的審查,將原住民族遺傳資料納入無特定限制的開放式科學平台,無異於在當代數位環境中複製十九世紀的生物殖民行徑。

CARE原則與二次利用的治理困境

面對主流科學界長期奉為圭臬的 FAIR 原則(可尋找 Findable、可獲取 Accessible、可互操作 Interoperable、可重複使用 Reusable),國際原住民族資料主權網絡(GIDA)明確提出了以原住民族利益為核心的 CARE 原則:集體利益(Collective benefit)、控制權限(Authority to control)、責任(Responsibility)與倫理(Ethics)。

在 NIH 原住民族健康研究辦公室資料主權部落諮商 中,CARE 原則成為部落談判代表反覆援引的理論基石。部落專家尖銳地指出,現行生醫資料庫的商業化運作模式存在著根本性的利益失衡:原住民族社群無償提供了珍貴的生物樣本與病理資訊,然而由此衍生出的高價專利藥物、基因檢測晶片與演算法智慧財產權,卻全數被跨國製藥巨頭與學術專利機構壟斷;與此同時,保留地與原鄉部落卻依然飽受基層醫療資源匱乏、慢性病盛行率居高不下以及平均壽命低於全國水平的結構性壓迫。

更嚴峻的挑戰在於資料的「二次利用(secondary use)」與「再授權(downstream licensing)」。主流研究倫理往往認為,只要將資料進行「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處理,便能自由釋出予第三方研究團隊甚至營利事業。但在遺傳學與大數據交叉比對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純粹的技術去識別化根本無法保障人口規模微小的原住民族群不被重新識別。CARE 原則堅決主張,任何衍生性的次級研究計畫,若涉及原住民族特定變異或文化議題,都必須重新回到部落倫理審查委員會(Tribal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TIRB)取得二次授權,並明訂部落在商業收益與專利衍生利益中的分配機制。

雙向知識與跨文化教育的實踐路徑

如何打破生醫研究長期以來的單向掠奪體制?答案在於建立深度的「雙向知識(Two-Eyed Seeing)」治理架構。雙向知識由米克馬克族(Mi'kmaw)長老阿爾伯特・馬歇爾(Albert Marshall)所倡議,強調以一隻眼睛學習原住民族傳統知識與世界觀的智慧,以另一隻眼睛學習西方當代科學與技術的長處,並以兩隻眼睛的和諧共處尋求造福全體生命的治理之道。

在生醫研究領域,雙向知識意味著現代科學家不能僅將部落視為提供「研究原料」的被動對象,而是必須將部落長老、傳統醫療實踐者與文化守護者視為平等的共同研究者與知識治理夥伴。這要求當代科技與教育體系必須展開深刻的反思與重構:大學醫學院與科技院校在培訓下一代生物資訊專家、AI 演算法工程師與臨床醫療人員時,不能只教授冰冷的代碼與分子生物技術,而必須融入深刻的文化多樣性尊重、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評估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所強調的全球公民夥伴意識。

透過將跨文化教育與科技治理緊密結合,研究團隊才能在面對原住民族知識時抱持足夠的謙遜,理解每一組基因密碼背後所承載的家族生命史與神聖世界觀。唯有當主流科學界學會以部落主權為前提開展合作,生醫科技的創新才不會淪為新的排他性特權,而是轉化為修復歷史創傷、消弭健康不平等與守護多元文化的共同資產。

臺灣情境的對照與制度性對策

將目光轉向臺灣,原住民族健康資料治理同樣面臨著相似的制度挑戰與變革契機。臺灣擁有全球知名的健保全民資料庫與「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aiwan Biobank)」,在大數據醫療與精準健康領域展現了雄厚的研發實力。同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明確規範: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土地進行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然而,在實務運作中,臺灣生醫研究社群對於第 21 條的踐行往往存在著嚴重的形式化傾向。許多研究計畫將研究地點設於都會區醫療院所,僅透過都會原住民受試者的個別簽署知情同意書,便規避了向原住民族部落會議進行正式諮商的法定義務;甚至在某些族群特定基因的研究中,逕自以行政區劃或醫學標籤取代部落實體,剝奪了部落社群集體表達意見與共同把關的權利。

參照國際部落諮商的寶貴教訓,臺灣在推動人體生物資料庫與次世代基因醫療時,亟需在制度上落實三大對策:

第一,建立法定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倫理治理專責機制。主管機關應促成由原住民族學者、法學專家、長老與部落代表實質過半的「原住民族生醫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賦予其對涉及原住民基因與傳統醫藥研究計畫的獨立實質審查權與一票否決權。

第二,嚴格區隔個體同意與集體主權授權。凡研究內容涉及原住民族群體遺傳學、特定遷徙史、特異性疾病關聯或具商業專利潛力者,除個別受試者同意書外,必須依法取得相關部落會議或族群代表機關之集體正式授權,不得以個人簽署架空部落主權。

第三,健全利益共享與資料撤回機制。借鏡 CARE 原則,明訂原住民族資料二次商業利用的利益回饋架構,提撥固定比例專利收益挹注原鄉基層醫療與健康促進基金;同時保障原住民族成員與社群在任何階段均享有不受刁難的「集體資料撤回權」與「物理樣本銷毀監督權」。

一管血、一份基因,其價值從不僅限於實驗室離心管內的生化反應,更深植於人類文明多樣性的文化根脈之中。當全球生醫科技邁向 AI 與全基因組分析的新紀元,科學界必須銘記:任何背離了正義、主權與尊嚴的研究成果,都無法真正帶來人類的健康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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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與角色問答由 AI 協助整理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部落諮商紀錄、聯邦公報政策通知與國際原住民族資料主權文獻;生物樣本庫管理爭議、諮商法制定位與臺灣制度對比分開敘述。封面為 AI 生成概念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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